建設部民用建筑設計規范(JBT16-2008).13.9.17條文明確規定發電機屬于火災暫時繼續工作的備用應急電源,應火災發生時確保持續供電60分鐘以上。
?13.9.17 各類消防用電設備在火災發生期間,少持續供電時間應滿足表13.9.17的規定。
?表13.9.17 消防用電設備在火災發生期間的少持續供電時間
?序號消防用電設備名稱
持續供電時間(min)
?1 火災自動報警裝置 ≥10
?2 人工報警器 ≥10
?3 各種確認、通報手段 ≥10
?4 消火栓、消防泵及自動噴水系統 >60
?5 水噴霧和泡沫滅火系統 >30
?6 二氧化碳滅火和干粉滅火系統 >60
?7 防排煙設備 >60
?8 火災廣播 ≥20
? 9 火災疏散標志照明 ≥30
?10 火災暫時繼續工作的備用照明 ≥60
?11 避難層備用照明 >60
? 12 消防電梯 >30
?13 直升飛機停機坪照明 >60
注:
1、表中所述列續供電時間是低標準,有條件時宜延長。
2、對于高層建筑,序號中的3、4、7、9、12等項,尚應根據實際情況延長。
防火母線不同于耐火母線,防火母線是防止火煙通過母線熱能傳遞到另一個房間或另一個樓層靠近母線的易燃材料著火,耐火母線是確保持續供電:當發生火災時確保消防設備正常供電及人員逃生的保障設施。
